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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俏苑、刘佳琪、刘伟忠、钟满娣与钟玉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俏苑,刘佳琪,刘伟忠,钟满娣,钟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林俏苑,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镇侨港街98号。申请执行人刘佳琪,女,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镇侨港街9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忠,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岗背镇联丰村。申请执行人钟满娣,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岗背镇联丰村。被执行人钟玉成,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岗背镇寺岗村。林俏苑、刘佳琪、刘伟忠、钟满娣与钟玉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兴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钟玉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林俏苑、刘佳琪、刘伟忠、钟满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远明死亡的医疗费3345.5元、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80996.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00元,合计104650.8元的70%即73255.5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恢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杨伟方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