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魏伟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035号原告:魏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龙,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魏伟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魏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伟负担。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