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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魏伟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035号原告:魏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龙,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魏伟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魏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伟负担。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