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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黄某,魏某,苏某,吴某,董某,王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性,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女性,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某,男性,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女性,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性,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女性,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性,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性,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性,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性,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性,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女性,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魏某、苏某、黄某、魏某、秦某、黄某、王某、吴某、董某、黄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