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执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梅与被执行人王旺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梅,王旺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2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梅,女性,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旺妮,男性,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执行人马梅与被执行人王旺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赁费、拆工费、搬迁费等案款共计986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5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4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2.于2017年3月4日、2017年7月31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拘留决定,将王旺妮拘留十天。4.2017年4月11,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调查,村民委员会出具被执行人生活困难证明一份。5.2017年4月11日向三官庙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两年内可能发放的补贴补偿款项。6.2017年7月13日就王旺妮申报的财产向王木群、王银河调查核实。7.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2017年8月18日向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接受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冉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