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才夫与陈清健、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夫,陈清健,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0354号原告:朱才夫,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清健,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莉,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朱才夫与被告陈清健、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清健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莉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陈莉下落不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清健因需于2014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月利率1.98%。该借款由被告陈莉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才夫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1.9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陈清健、陈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江 伟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徐雪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