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谢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谢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67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谢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谢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5元,由原告王晓婷承担。审 判 长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尹晓岚人民陪审员 王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潇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