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8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姚文佳与张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佳,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姚文佳,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城,汉族,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姚文佳与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黑0108民初1790民事调解书,张城应给付姚文佳21162.50元。执行中已轮候冻结张城在交通银行的工资账户。经查,张城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姚文佳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