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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黄天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黄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精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39833。法定代表人:施威。被申请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9805586XD。法定代表人:黄天清,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天清,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厦门精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黄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7)闽0213民初282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黄天清662641元的银行存款或对被申请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黄天清价值66264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厦门精达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黄天清名下价值662641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菲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婷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