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3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莹歌与被执行人高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莹歌,高遂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3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莹歌,女。被执行人高遂安,男。申请执行人陈莹歌与被执行人高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莹歌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65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从被执行人高遂安银行账户扣划回案款将128000元;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高遂安再向本院缴纳案款28570元及执行费2248元。执行回案款共计15657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陈莹歌发还,陈莹歌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