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占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占俊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21号罪犯马占俊,曾用名马晓军,1989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广河县人,东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和追缴非法所得及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其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占俊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831.5分,兑换4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占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