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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慧芳与胡少军、郑州一站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芳,胡少军,郑州一站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701号原告:李慧芳,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强、陈新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少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一站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15号1号楼1层21号法定代表人:方松伟原告李慧芳诉被告胡少军、郑州一站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慧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芳负担,剩余5819元退回原告李慧芳。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