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招英与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招英,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706号原告:林招英,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林,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法定代表人:林添茂,负责人。原告林招英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林招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招英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招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871元,减半收取1,435.50元,由林招英负担。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