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勇兵、九XX山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兵,九XX山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恢32号申请人郑勇兵,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天福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291974********。被执行人九XX山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双瑞路骆驼山。法定代表人:田锁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勇兵申请九XX山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勇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