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46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乐平市。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韩某2、韩某、“黑马裸”(身份不明)、“四飞”(身份不明)四人在韩家渡村韩某某家中与韩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正月十几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朱某约了韩某2、韩某、“黑马裸”、“四飞”、在韩家渡村韩某某家中与韩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正月十几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朱某约了韩某2、韩某、“黑马裸”、“四飞”、在韩家渡村韩某某家中与韩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20日左右(韩某祖父去世守夜的一天晚上),韩某2、韩某在韩某某家中一楼与韩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25日左右,韩某2、韩某在韩某某家中一楼与韩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2、韩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多人、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韩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锦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