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芳与被告陕西开宝贸易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芳,陕西开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112号原告李振芳,男。被告陕西开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颐馨花园(二期)3幢2单元1层20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738396C。法定代表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芳与被告陕西开宝贸易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芳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