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中昌与刘子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昌,刘子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882号原告:李中昌,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晖,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姗,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昌诉被告刘子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中昌负担。审 判 长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