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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中昌与刘子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昌,刘子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882号原告:李中昌,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晖,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姗,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昌诉被告刘子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中昌负担。审 判 长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