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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国清与汝南县老君庙镇肖屯村刘东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清,汝南县老君庙镇肖屯村刘东村民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256号原告:徐国清,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老君庙镇肖屯村刘东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张爱勤,女,汉族,1962年11月27日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国清诉被告汝南县老君庙镇肖屯村刘东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