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夏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4433号夏新卫、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夏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572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34762.9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直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案款,法院已执行回剩余案款3339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费1921元被执行人夏新卫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9572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