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谢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谢飞,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谢飞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飞去向不明,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3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