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如椿、杨秀英等与陈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椿,杨秀英,陈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277号原告:林如椿,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系原告之妻,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杨秀英,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钧,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如椿、杨秀英与被告陈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如椿、杨秀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椿、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林如椿、杨秀英负担。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