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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如椿、杨秀英等与陈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椿,杨秀英,陈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277号原告:林如椿,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系原告之妻,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杨秀英,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钧,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如椿、杨秀英与被告陈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如椿、杨秀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椿、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林如椿、杨秀英负担。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