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苗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0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苗某某,男,1981年6月2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第三人:张某某,女,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乡。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苗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苗某某住址不准确,经邮寄及电话联系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孝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