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李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李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2046号原告:李文才,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李富东,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李文才与���告李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以信用卡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10.5‰、2016年年底前还清。逾期,被告未还本付息。被告李富东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2015年11月7日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10.5‰、2016年年底前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应当归还,并应当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据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富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才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富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庆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邢暑寒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