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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庆民与西安市阎良区三羊饭馆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民,西安市阎良区三羊饭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677号原告李庆民,男。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三羊饭馆。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阎良村刘南组西段。经营者刘珊,系该个体饭馆老板。委托代理人刘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民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三羊饭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三羊饭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民撤诉。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