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督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苟安友与刘子玉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勾安友,刘子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81号申请人:勾安友,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日,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刘子玉,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7日,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勾安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勾安友称,2016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刘子玉欠申请人勾安友工资款3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刘子玉偿还申请人勾安友工资款3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子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勾安友工资款38000元。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刘子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