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李兴祁、李鑫、洪素瑜、黄种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李兴祁,李鑫,洪素瑜,黄种发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45号。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军,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祁,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李兴祁之子。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萍,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素瑜,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种发,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洪素瑜之子。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宜,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因与被上诉人李兴祁、李鑫、洪素瑜、黄种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郴电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军,被上诉人李兴祁、李鑫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萍,被上诉人洪素瑜、黄种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郴电国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郴电国际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1.一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陈美香所住房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洪素瑜家空调的生产厂家、安装单位,陈美香家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安装单位参加诉讼,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2.一审重新鉴定程序违法。郴电国际一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事项是对陈美香在家洗澡触电死亡的原因进行重新鉴定,而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并非针对该事项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未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由不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对接线盒进行拍照,鉴定程序违法。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认定陈美香死亡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均没有法医学鉴定资质,鉴定人无权作出陈美香死因的鉴定意见。陈美香死后没有进行法医学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美香是触电身亡。2.一审认定陈美香死亡的原因是郴电国际没有按照供电规程做好供电系统的重复接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没有查清漏电、触电的原因,认定事实不清。三、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一审法院未查清导致陈美香触电死亡的全部原因,未查清承担陈美香死亡的全部责任主体后再依法各方划分责任,而直接认定由郴电国际承担全部责任,显然责任划分不当。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却未适用侵权责任法适用法律不准确。李兴祁、李鑫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时已经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正确,程序合法,郴电国际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洪素瑜、黄种发辩称:1.一审程序合法,本案是在郴电国际对涉案楼栋进行改表、改线后,才出现漏、触电现象。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涉及第三方,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正当,该鉴定意见应采信。2.郴电国际没有对涉案楼栋的供电系统做重复接地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正确。3.洪素瑜家客厅空调并不存在漏电情况。李兴祁、李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洪素瑜、黄种发、郴电国际连带赔偿李兴祁、李鑫各项损失共计725248元。其中丧葬费26945元,死亡补偿金31284元×20年=625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4000元,购墓地费5420元,火化费1360元,下葬费684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各项费用5003元(包括亲戚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务工损失等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洪素瑜、黄种发、郴电国际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兴祁的妻子、李鑫的母亲陈美香2016年3月28日晚,一人在自家卫生间洗澡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第二天中午12点多家人发现陈美香裸体倒在自家卫生间已死亡,发现时电热水器水龙头还在流水并带电。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认为陈美香是洗澡触电身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未予立案;郴州电视台当即来到现场采访并进行了专题报道(2016年3月30日《天天播报》栏目(3));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郴电国际派员,对住户采取逐一拉闸停电检测排查后,确认该栋住户即洪素瑜家客厅空调存在漏电故障,确认陈美香家水管及电热水器带电现象由洪素瑜家空调漏电引起,导致陈美香洗澡时触电身亡。经李兴祁、李鑫委托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陈美香确系2016年3月28日晚在家中洗澡时因触电身亡。鉴定意见认为:1.陈美香女士在家洗澡触电身亡与该栋住户空调漏电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供电单位未在三相四线低压主干线的末端和各分支线的末端零线重复接地,并从大地引出用户家用电器的专用保护接地线,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李兴祁、李鑫认为陈美香的死亡是洪素瑜、黄种发、郴电国际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应承担赔偿责任,洪素瑜、黄种发、郴电国际认为陈美香的死亡自己没有责任,故此,酿成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洪素瑜、黄种发、郴电国际申请,对本案陈美香在家中洗澡时触电身亡的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16年9月27日下午,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和鉴定人员以及各方当事人共同来到现场,见洪素瑜的住宅门锁完好,外铁门被电焊焊死,洪素瑜请人强行破开铁门后,工作人员等人进入洪素瑜家客厅,见客厅空调的电源插头未插入插座,是断开状态,鉴定人员对洪素瑜家客厅空调是否漏电,空调插头插入插座时李兴祁、李鑫家水龙头、电热水器,及同栋楼中其他住户家是否带电等进行测试;2016年9月28日下午,对李兴祁、李鑫家的用电进行反复测试,对小区接地电阻进行测量,以及对相关住户进行测试。2016年10月18日,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光明司鉴中心[2016]电鉴字第40号电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的鉴定意见为:“1.洪素瑜家的客厅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2.洪素瑜家所在楼栋的供电系统中性点没有做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3.陈美香家的用电线路、插座和电器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4.不能确定601/701及其他用户漏电的原因以及与李兴祁房屋用电异常的关联性。”该鉴定对供电系统分析认为:“该楼的供电线路的中性点没有与该楼的接地系统连接(未做重复接地),导致楼内住户的电源没有接地点。若该楼的供电线路中性点(零线)与该楼接地网有可靠的、符合要求的接地,即使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也会启动相关保护,而不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李兴祁、李鑫收到鉴定报告后,向鉴定单位提出异议:“一、你中心没有鉴定资质或者因处罚而暂停鉴定资质,且违规鉴定,应退还鉴定费用,撤销该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没有附你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对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得而知,且因在本鉴定的2016年9月28日当天,湖南省司法厅对你中心的违规鉴定案件作出处理通报,故你中心是否已暂停鉴定资质;从鉴定意见书第3页的“现场检查测试”(3)“空调维修工拆开空调外机和室内柜机的电源接线盒所拍摄的照片”可知,你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的规定,且在2016年9月27日现场检测完毕后对空调电源接线盒等部分封存时明确不能擅自解封,而你中心派人擅自解封,导致鉴定现场遭到破坏;至于你中心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之处,你中心派出的鉴定人员非常清楚,异议人暂保留投诉、举报的权利。鉴于此,你中心应退还鉴定费用,撤销该鉴定意见。二、你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明确的委托鉴定事项,与陈美香触电死亡案件没有直接关联;你中心没有能力或者无法对陈美香触电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作出鉴定,应当明确地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或者直接退回委托。根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7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的规定,你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在标题明确委托鉴定事项,本案是被告方对《郴州市健康路阜康小区居民陈美香触电死亡案技术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你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在基本情况部分罗列的委托鉴定事项与被告方的申请不一致,与陈美香触电死亡案件没有明确、具体的关联性。从鉴定意见书第2页的“检验过程”(一)检验基本情况说明可知,你中心对陈美香触电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不能作出鉴定,你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对陈美香触电死亡的原因及是否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没有明确的意见,既然如此,你中心应客观地在鉴定意见中作出“对陈美香触电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无法鉴定”的结论,或者直接将委托退回。三、因鉴定材料不真实、完整、充分,你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成立。从鉴定意见书第3页的“检验过程”(一)检验基本情况说明:“鉴于该案发生在2016年3月28日,时间已经过去了近半年时间,相关现场除洪素瑜家的门焊死不能进入原始现场被保留外,其他现场不能确保没有被人为或非人为的改变”可知,你中心的鉴定意见并非针对原始现场作出,而郴州电视台20**年3月30日《天天播报》栏目(3)的视频内容,是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以及被告郴电国际有关人员现场检测情况的真实记录,你中心既然接受委托对本案重新鉴定,却对此原始现场检测情况一字不提,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规定,应根据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规定不予鉴定,故你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四、你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7条第(八)项“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的要求,你中心的鉴定意见未客观表述是错误的。1.洪素瑜家客厅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的结论没有明确时间和情形,没有客观表述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也是不严谨的,更是不能采信的。2016年9月27日现场检测洪素瑜家空调插上插头时,死者陈美香家及楼下三楼的住户在关掉电源总闸时,两家的水管和电热水器依然带电,当洪素瑜家的空调拔下插头时,两家的水管和电热水器就不带电,此重要检测过程现场有录像、有记录,且与郴州电视台20**年3月30日《天天播报》栏目视频中现场检测情况一致,鉴定意见书却不陈述此重要检测过程。鉴定意见作出洪素瑜家的客厅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的结论,但对不漏电的时间和情形未明确,是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时洪素瑜家客厅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还是你中心鉴定的9月27日?还是9月28日?还是其他什么时间?是空调插头按原接线时还是火零线交换后?鉴定意见未明确分析和表述是错误的,也是不严谨的,更是不能采信的。2.对于李兴祁和洪素瑜俩家所在楼栋的供电系统中性点,供电单位没有按规范做重复接地与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没有明确表述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明确表述。你中心检测到供电部门在李兴祁和洪素瑜俩家所在楼栋的供电系统中性点没有做重复接地,鉴定意见书第7页的4.“供电系统分析”:“该供电线路为三相四线供电,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中性线的电位尽可能保持接近大地电位,保护中性线应均匀分配地重复接地。若该楼的供电线路中性点(零线)与该楼接地网有可靠的、符合要求的接地,即使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也会启动相关保护,而不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既然你中心已经在“供电系统分析”中明确供电系统中性点未做重复接地,才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发生;也正是由于此,才导致本案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结果的发生,既然你中心已发现并认定这一问题,鉴定意见却只是称“供电系统中性点没有做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而未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明示供电系统此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与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的因果关系以及关联度,显然是错误的。3.你中心明知道所谓的陈美香家用电安全隐患与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无关,鉴定意见却不予以客观明确表述,显然是错误的。经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郴电国际有关人员现场检测,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检测,确认陈美香的触电死亡与自己家的用电没有关系;你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称“陈美香家的用电线路、插座和电器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事实是你中心第一天(9月27日)检测时对陈美香家用电有安全隐患没有检测记录,第二天(9月28日)经过对陈美香家2-3个小时的重点检测却变成有用电安全隐患,你中心明知道所谓的安全隐患与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无关,鉴定意见却含糊其辞不予以客观明确表述,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对陈美香家现场检测中关于空调插座部分,因为陈美香并不是使用空调触电,也不是因其空调漏电导致其洗澡触电死亡,这部分检测完全与本案无关,否则为何在鉴定当天没有检测,而在第二天下午再次反复检测达几个小时,况且用电线路没有接地线也是因为供电部门没有做接地导致。其次电热水器的漏电保护插头,郴州电视台20**年3月30日《天天播报》栏目视频内容证实,经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郴电国际有关人员现场检测没有发现漏电;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2016年4月11日现场检测,确认“经现场试验漏电保护器插头漏电保护器动作正常”;你中心第一天即9月27日现场没有检测到电热水器漏电保护插头失灵,而在检测完毕后的第二天下午又返回陈美香家反复几个小时后,就做出电热水器漏电保护插头失灵的检测,就测试出按插头上的按钮热水器不能断开电源。异议人认为电热水器漏电保护插头现在是否失灵、是否不能断开电源,都不能否定事故发生日,由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郴电国际有关人员现场检测没有漏电的结论,而这个插头在你中心检测时由于长达近半年的时间没有使用,正如鉴定书第3页的“检验过程”(一)检验基本情况说明:“鉴于该案发生在2016年3月28日,时间已经过去了近半年时间,相关现场除洪素瑜家的门焊死不能进入原始现场被保留外,其他现场不能确保没有被人为或非人为的改变”,所以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不能肯定案件发生之日电热水器漏电保护插头失灵;联系到第二天的现场检测与第一天完全不同的测试结果,是否供电部门对有关部分予以改动也不能排除,更何况陈美香洗澡时的触电电流是从淋浴喷头经人体流入大地,未流经电热水器的漏电保护器,何况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郴电国际有关人员现场排查时,拉掉总电闸水龙头照样带电。故你中心明知道所谓的陈美香家用电安全隐患与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无关,鉴定意见却不予以客观明确表述,显然是错误的。”鉴定单位在收到李兴祁、李鑫的异议书后,做出了《关于对“鉴定报告异议书”的答复》的书面回复:“一、对第一条异议的答复1.我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同时向委托方提交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可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询问。我中心也未被暂停鉴定资质。2.关于‘空调维修工拆开空调外机和室内柜机的电源接线盒所拍摄的照片……’一事的异议。为了进一步证实空调外机接线盒的接线是否与供电系统接地有关而要求委托方在29日聘请空调维修工打开外机壳接线盒拍照对照参考,未要求做其他检测,此事严格地讲在程序上有瑕疵,但是本中心在27日已经做过空调插头、插座、外机壳是否带电检查,按照同类鉴定的常规检验方法,就凭当时用验电器检查空调外机壳时验电器亮不亮就可以确定漏不漏电。所以聘请空调维修工打开外机壳接线盒拍照尽管程序上有瑕疵但并不影响鉴定时洪素瑜家客厅空调是否存在漏电故障的鉴定结论。二、对第二条异议的答复异议书在该条中认为‘我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在基本情况部分罗列的委托鉴定事项与申请不一致,与陈美香触电死亡案件没有明确、具体的关联性’,我们的答复是:司法鉴定是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而不是按照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异议中关于‘与陈美香触电死亡案件没有直接关联,你中心没有能力或者无法对陈美香触电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作出鉴定……。’该异议内容不属于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书也没有对该异议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我们没有理由不接受委托事项的鉴定。至于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异议,标题的写法是司法厅要求这样写的。委托鉴定事项写在第一项的‘基本情况’里面,本中心的写法并无不妥。三、对第三条异议的答复我中心所做鉴定是按委托事项所做的鉴定,并没有说是按陈美香触电死亡的现场情况所做的鉴定,因为我中心的鉴定并不是针对陈美香触电死亡原因鉴定,并非是对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美香触电死亡原因鉴定重新鉴定,所以对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所采用的材料不是我们鉴定的依据,我们主要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按照现场检测的情况进行鉴定。而9月27日、28日的现场检测记录都有在场人员签字。四、对第四条异议的答复1.‘洪素瑜家的客厅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的鉴定意见已经明确是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不明白还有什么情形需要说明。关于‘什么时间没有明确’,当然是指我们鉴定的时间。至于异议文中提到不能否定陈美香触电死亡之日空调是否存在漏电故障,这个我们不能确定,我们当时接受这个鉴定委托是基于洪素瑜家房门已经被焊住人不能进入房子、现场未被人为改变,认为原始现场比较真实,所以接受委托。2.委托事项没有要求对供电系统不符合规范与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的因果关系以及关联度进行鉴定,只要求对该栋楼供电配电系统作进一步检测鉴定,故只出具‘洪素瑜家所在楼栋的供电系统中性点没有做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的鉴定意见。3.对陈美香家用电线路、插座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测,是根据委托方要求而做的,并未要求对陈美香家用电线路、插座和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系陈美香触电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我中心仅对其当时现场进行实测的情况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代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高级工程师李佐汉,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曾建明,接到一审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曾建明在庭审中确认:鉴定意见中李兴祁家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洪素瑜家客厅空调测试时不漏电,洪素瑜家与李兴祁家属于同栋隔壁单元的不同楼层,不是从洪素瑜家漏电到李兴祁家。工作零线没有接地、系统混乱是根本原因;如果小区做了重复接地本案类似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上述事实有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郴州市健康路阜康小区居民陈美香触电死亡案技术鉴定》、郴电国际郴分函[2016]18号《关于健康路阜康小区居民室内沐浴触电事故鉴定结果的意见函》、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关于健康路阜康小区陈美香触电死亡技术鉴定意见的说明》、天天播报的文字稿、健康路社区2016年6月29日通知、小区电表照片、申请法院委托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做出的电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表计、表箱照片、空调外机照片及三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死者陈美香系在家中卫生间淋浴触电并死在卫生间,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为陈美香的死亡原因,郴电国际认为没有法医学鉴定不能认定为触电死亡。根据郴州电视台20**年3月30日《天天播报》栏目之(3)内容,“发现陈美香赤身倒在厕所内,电热水器水龙头上的水还在往死者陈美香身上喷,在场人员试图搬移死者陈美香身体时,发现水龙头带电,在场人员确认陈美香是在昨天(2016年3月28日)晚上洗澡时触电身亡的。”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死者陈美香的尸体照片分析说明:“2016年3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死者陈美香脚上缠着的淋浴喷头还在冒电火花,并拍摄了大量的现场取证照片。根据死者尸体照片分析,其脚上、背部、臀部等皮肤电流斑非常明显,且面积大、数量多,由于长时间带电,尸体表面部分皮肤已经碳化。由于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6年3月29日取证拍摄的死者尸体实况与人身触电死亡的体征相符。”鉴定中心确认:“陈美香确系2016年3月28日晚上在家中洗澡时因触电身亡。”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陈美香的死亡原因没有法医学鉴定,但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事故现场报道,根据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死者陈美香的尸体照片,分析确认陈美香的死亡原因为触电死亡,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二为陈美香触电死亡的原因。李兴祁、李鑫认为二份电力鉴定都确认陈美香的死亡与自家用电没有关系,陈美香之所以在淋浴时触电死亡,系因洪素瑜家客厅空调漏电,系因郴电国际改造后的供电系统不符合供电规范没有重复接地,洪素瑜、郴电国际的共同过错导致陈美香遭遇电击死亡。而洪素瑜、黄种发则认为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已鉴定客厅空调没有漏电,漏电是因为供电企业对小区改造后没有按供电规程重复接地,才导致小区整栋楼漏电事故发生,是供电企业的过错导致陈美香洗澡时触电而身亡。而郴电国际则认为虽然二次对小区电表和进户线改表、改线,但并没有对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根据天天播报和李兴祁、李鑫委托的电力司法鉴定,陈美香家的自来水管和电表箱中的电来源于洪素瑜家,并且是通过该栋的接地网进入了陈美香家;由于洪素瑜家对漏电电器没有按照规范也没有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该栋建筑的接地系统又发生了故障才通过地线传电到陈美香家;建设单位没有对陈美香家做等电位连接,如果做了即使漏电也可以避免发生触电事故,而接地系统和等电位连接应该由建设单位建设并确保使用年限与房屋的使用年限相同,该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有义务管理和维护,故应该由漏电的责任方及该房屋的接地系统和等电位连接的建设者及该栋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郴电国际在本案房屋所采用的是TT系统,该系统不应该与该栋房屋的接地保护系统连接,鉴定机构以TN系统的要求对该楼供电系统进行鉴定和分析,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只要该栋房屋接地网和等电位连接符合规范要求,用户接线和电器符合要求则触电人身事故不会发生,故郴电国际不应该承担本案责任。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前后各自出具的电力鉴定意见书,均认定陈美香洗澡触电死亡事故发生楼栋没有做重复接地,均认为供电系统中没有做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同时供电企业郴电国际认可没有做重复接地;对于洪素瑜家客厅空调是否漏电,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漏电,但之后本院委托的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不漏电,鉴定人曾建明在庭审接受质询时,明确洪素瑜家与陈美香家相隔遥远,却会漏电到陈美香家的原因,是因为供电系统的地线没有接好,未按要求重复接地,工作零线没有接地、系统混乱才是漏电的根本原因。同时查明该栋楼建设开发企业交付业主使用10年左右均未发生漏电现象,当郴电国际二次改造后供电才发生漏电现象。由此可见,死者陈美香在家中淋浴遭遇电击导致死亡的原因,是供电企业即郴电国际没有按造供电规程做好供电系统的重复接地导致,应该承担陈美香触电死亡的过错责任,其辩解应由该房屋的接地系统和等电位连接的建设者及该栋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郴电国际认为发生事故的小区建成年份是2001年,建设单位是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在设计、建设时的电力线路是否符合规范应该查明,应追加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郴电国际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交追加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书,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申请书。庭审中,李兴祁、李鑫和洪素瑜、黄种发均认为发生事故的小区建成年份确是2001年,但居民在长达10年左右的居住过程中没有发生漏电现象,可是在郴电国际二次对小区供电系统改造后,就发生了漏电事故,可见小区漏电事故是因为郴电国际改造电路不规范所致,故对郴电国际申请追加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表示反对,一审合议庭合议后,支持李兴祁、李鑫、洪素瑜、黄种发的意见,即使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过错,但因为郴电国际担负着对用户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若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郴电国际却予以验收通过,并接收了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的设施,其过错责任亦应由郴电国际承担。郴电国际若需追责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故当庭驳回郴电国际追加被告的申请。洪素瑜、黄种发在陈美香触电死亡的事件中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对陈美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李兴祁、李鑫因陈美香死亡而遭受的合理损失依法核定为713628元:1.死亡补偿金625680元;2.丧葬费26945元;3.鉴定费4000元;4.关于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包括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5003元的请求,该费用有实际支出,请求数额适中,予以支持,以上四项共计661628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符合当地经济水平予以支持;6.关于赔偿购墓地费5420元、火化费1360元、下葬费6840元共计13620元的请求,该请求费用包括应在丧葬费内,故不予支持;7.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费2000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兴祁、李鑫各项损失713628元;二、驳回原告李兴祁、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2元,由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郴电国际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洪素瑜家配电箱照片,拟证明洪素瑜家地线对配电箱存在严重放电现象,其家用电器或线路存在故障。第二组:《低压配电TT系统中的N线不能重复接地》,拟证明TT系统N线是不能重复接地的。第三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系线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拟证明接地系统为TT系统符合国家规范,TT系统中性线不得重复接地,《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删除了零线重复接地的规定。李兴祁、李鑫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照片是二审时拍的,不能反映事发时情况。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均不是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只能作为参考。洪素瑜、黄种发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洪素瑜家的电表箱各方当事人已经看过多次,该照片无法确定是否是洪素瑜家的配电箱。第二、第三组证据不属于法律上的证据范畴,不予认可。本院认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无法确认是否是洪素瑜家配电箱,也无法反映出事发时配电箱的情况,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及第三组证据是文献资料及规范,可作为参考资料,不属于证据范畴。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即是否遗漏当事人、重新鉴定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陈美香是否因触电死亡,触电的原因是什么,漏电的原因是否查清;三、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由于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所持意见有交错、重复的情况,故本院按事件发生的顺序作综合评判如下:一、陈美香的死因2016年3月29日12时许,陈美香被发现死于自家卫生间,发现时电热水器水龙头还在流水并带电,死者身体有电击痕迹。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察后认为,陈美香是洗澡触电身亡。本院认为,陈美香死亡原因虽未进行法医学鉴定,但公安机关的勘察认定具较高的可信度,且该认定也与郴州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支队、郴电国际、郴州电视台的调查相吻合。故一审认定陈美香死于触电的事实清楚。二、陈美香触电的原因陈美香触电的原因有多种可能,但可分为是家内还是家外两种原因。现已查明陈美香触电不是因陈美香使用电器不当,也非电热水器有质量问题或陈美香家中用电线路或其他电器漏电所致。故陈美香触电是家外原因。陈家之外的原因又有多种可能。对此,有两个司法鉴定结论: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1.陈美香女士在家洗澡触电身亡与该栋住户空调漏电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供电单位未在三相四线低压主干线的末端和各分支线的末端零线重复接地,并从大地引出用户家用电器的专用保护接地线,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1.洪素瑜家的客厅空调不存在漏电故障。2.洪素瑜家所在楼栋的供电系统中性点没有做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3.陈美香家的用电线路、插座和电器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4.不能确定601/701及其他用户漏电的原因以及与李兴祁房屋用电异常的关联性。该鉴定对供电系统分析认为:该楼的供电线路的中性点没有与该楼的接地系统连接(未做重复接地),导致楼内住户的电源没有接地点。若该楼的供电线路中性点(零线)与该楼接地网有可靠的、符合要求的接地,即使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也会启动相关保护,而不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对于上述两次鉴定,是否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是否可予采信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两次鉴定都是根据委托严格进行的,程序并不违法。郴电国际认为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鉴非所请,程序违法。经查,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是按一审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的,鉴定程序并不违法。至于“鉴非所请”,那是一审法院的要求问题,责任不在鉴定机构。鉴定不完全符合当事人的要求或不足以查明事实,可再次鉴定。是否再次鉴定后文详述。其次,关于鉴定结论可否采信的问题。鉴定认为,陈美香触电身亡与该栋(洪素瑜家)号住户空调漏电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洪素瑜家的空调漏电是空调的原因还是外部线路原因引起空调漏电并没有查清。而且第二次鉴定认为该空调并不漏电。故依据该鉴定结论还不能最终确认漏电原因和责任。鉴定认为供电线路未“重复接地”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或起码是接线不符合规范。郴电国际认为,涉案供电线路采用的是TT系统,按《农村低压技术规程》规定,不需“重复接地”。银光鉴定中心认为,涉案供电线路采用的是三相四线制架设,根据《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应“重复接地”。并认为《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只适用380伏及以下农村电力网的设计、安装、运行及检修,不适用涉案城区范围。至此,涉案供电系统采用的是TT系统,还是TN系统,仍不能确定。故不能采信两次鉴定结论认定触电原因。综上,陈美香触电的原因来自陈美香家外,但具体原因不能确定。三、陈美香死亡责任的承担郴电国际认为,陈美香触电的原因未彻底查清,应将供电线路的架设人、管理人、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列为当事人,并重新鉴定触电原因。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同条款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1)人身触电死亡;……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郴电国际得知触电事故发生后,虽派员到现场调查,但并未按规定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郴电国际未提出调查报告,并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认定本案事故非电力运行事故,而陈美香触电又不是因不可抗力或陈美香自身的过错所致,故郴电国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郴电国际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原因未能及时查清,现郴电国际却以此为由,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郴电国际的上诉理由及重新鉴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采信尚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综上所述,郴电国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6元,由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惠铭审 判 员 徐作顺审 判 员 刘殳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郝 敏书 记 员 陈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