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吴克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吴克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9260号原告:张玉梅,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达,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吴克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达,被告吴克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承担利息72000元,本息合计27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吴克华与李学宝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12日,经吴克华介绍,被告李学宝以养殖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等,被告吴克华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各债务人均推诿不付。吴克华辩称,钱是李学宝借的,而且还有一个担保人,原告应一并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借款人李学宝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被告吴克华及案外人张泰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原告按约向借款人李学宝给付现金20万元,李学宝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还款承诺书各一份,约定若逾期不还款,自借款之日起承担月利率2%的利息,同时承诺2016年5月11日为最后还款日期,被告吴克华及另一担保人张泰亦在该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同时李学宝在收条上备注”现金支付本人已确认收到”字样,同日,被告吴克华向原告出具书面担保书一份。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均未还款,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李学宝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育肥牛,属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与借款人及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借款人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72000元,是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2日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原告的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克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5月11日,故担保期限应至2018年5月10日,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仍在保证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吴克华对借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息272000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克华辩称的本案原告应一并向借款人李学宝及另一担保人共同主张债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克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李学宝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克华偿付原告张玉梅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利息72000元,本息合计27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克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李学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被告吴克华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