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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彩霞与李春霞、郭传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霞,李春霞,郭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孙彩霞。被执行人李春霞。被执行人郭传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