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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发友、李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友,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朱发友,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朱发友与被执行人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4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2016)闽0181执29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故在本案中合并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作出决定,将李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82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已实际扣划被执行人李旺的部分银行存款,扣除诉讼费9755元,剩余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发友和林厚栋。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40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秀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