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俊华、陈兆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华,陈兆军,宋艳鹏,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73号申请人:李俊华,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人:陈兆军,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宋艳鹏,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XX军,男,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申请人李俊华、陈兆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军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冀D×××××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85000元,河北耀中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申请人李俊华、陈兆军承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军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李俊华、陈兆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海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