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40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韩海吉姐、何正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韩海吉姐,何正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089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负责人:许罗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吉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撒拉族,身份证住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用,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祥,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撒拉族,身份证���址青海省循化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海吉姐、何正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保全费1365.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