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顾承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承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913号原告:顾承龙,男,1997年4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被告;徐立涛,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承龙诉被告徐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承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承龙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