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恒与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刘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815号 原告刘恒,女,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刘庆忠,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衡东农商行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恒诉被告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恒撤回对被告刘庆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恒负担。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园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周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