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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恒与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刘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815号 原告刘恒,女,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刘庆忠,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衡东农商行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恒诉被告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恒撤回对被告刘庆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恒负担。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园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周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