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玉江与呼伦贝尔盟司法处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江,呼伦贝尔盟司法处劳动服务公司,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江,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山,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盟司法处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法定代表人:程继华,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江诉被告呼伦贝尔盟司法处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再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盟司法处劳动服务公司给付欠款201600元,案件受理费6537元,执行费30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的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7日给付欠款201600元,案件受理费6537元,共计208137元,执行费3022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再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