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东东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东,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571号原告:朱东东,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磊,男,40岁,汉族,住永城市。原告朱东东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1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刘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后偿还9000元,仍下欠101000元,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东东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磊的身份地址信息不明,经核查,且原告亦未再补正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予以退还原告朱东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