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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赵世清与上海明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吕明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清,上海明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吕明明,付欢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25号原告:赵世清,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伟,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明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吕明明。被告:吕明明,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付欢欢,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原告赵世清与被告上海明启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吕明明、付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6.23元,由原告赵世清负担。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