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有忠与被申请人曹成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有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56号申请人:雷有忠,男,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曹成,男,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申请人雷有忠与被申请人曹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5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曹成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5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7元,由申请人雷有忠负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