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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有忠与被申请人曹成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有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56号申请人:雷有忠,男,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曹成,男,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申请人雷有忠与被申请人曹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5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曹成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5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7元,由申请人雷有忠负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