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占华与长春市艺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华,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2社。被执行人长春市艺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号2楼205室。法定代表人杨家骐,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占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艺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宽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3)宽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