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霞,金洪文,徐塘,范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霞。被执行人金洪文。被执行人徐塘。被执行人范娉。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霞、金洪文、徐塘、范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