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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春林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林。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9月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上午IO时许,被告人陈春林骑摩托车窜至团城××××路美的空调专卖店门口,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将门口包装好的空调(包括内外机两件)用摩托车装载盗走,安装在自己居住的廉租房客厅内,经黄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空调价值人民币3399元。2017年4月27日下午15时许,侦查机关在团城山金广厦小区××栋二单元××室将被告人陈春林抓获。2017年6月19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该被盗空调并于当日发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单位店长程旋报案及陈述,提货证明、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春林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视频光盘及照片,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7]1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08)潜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37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春林因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春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吴京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 蕾书 记 员 刘雪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