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特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周素琴、李新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素琴,李新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273号申请人:周素琴,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卫红,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新风,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素琴与申请人李新风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司法确认﹙2017﹚柯花调法站第2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于2017年10月2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新风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周素琴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素琴与申请人李新风于2017年10月2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