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案外人马某某自愿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提供担保,保证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当庭兑付案件款9000元(含执行费650元),于2017年10月22日之前兑付案件款3530元(含案件受理费530元),于2018年2月5日之前兑付案件款15000元,于2018年5月5日之前兑付案件款11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兑付案件款1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