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朱腾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朱腾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07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负责人:阮晓俊,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腾飞,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临海支行)与被告朱腾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腾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9949.2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7年10月1日利息为2097.60元、违约金2214.71元),合计人民币24261.58元,此后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申领牡丹贷记卡,并签订牡丹卡领用合约。被告愿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履约牡丹卡领用合约。经原告审核同意,被告向原告领用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62×××31。《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透支利息、费用等按月计收复利。新的牡丹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为500元。被告在使用牡丹贷记卡中,未遵守上述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3月15日至2017年10月1日,尚欠透支本金19949.27元、利息2097.60元、违约金2214.7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朱腾飞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历史交易明细及持卡人开户信息表、牡丹卡申请表(个人卡)及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与被告朱腾飞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按领用合约约定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被告朱腾飞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应当及时归还相应的透支款项,其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显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偿还透支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腾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9949.27元、利息2097.60元(算至2017年10月1日)、违约金2214.71元,合计24261.58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7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被告朱腾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帐号:19930101040001837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审 判 员 金振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娅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