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张佐俊朱高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张佐俊,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青年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434334647。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佐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30栋2单元7-2号。法定代表人朱高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高明,男,生于1968年1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佐俊、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309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上诉称:其居住地在保定市莲池区,施工所在地为保定市安国市,此案的另一管辖地也应有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高明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梁平区,故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