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应祥、孙二卯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应祥,孙二卯,赵守法,谷振芳,刘明礼,江素珍,刘晓莎,宛盖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应祥,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二卯,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守法,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振芳,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礼,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素珍,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莎,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宛盖超,男,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胡应祥、孙二卯、赵守法、谷振芳因与被上诉人刘明礼、江素珍、刘晓莎、宛盖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应祥、孙二卯、赵守法、谷振芳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胡应祥、孙二卯、赵守法、谷振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应祥、孙二卯、赵守法、谷振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上诉人胡应祥、孙二卯、赵守法、谷振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国会审 判 员 张大民审 判 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于 帆书 记 员 郭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