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张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122号之二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经营者:席宪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法定代表人:苏小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启新,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启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张启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20存款6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