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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达泽与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泽,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607号原告:黄达泽,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62142U。法定代表人:庄淑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香,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达泽与被告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达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达泽要求与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据此,黄达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达泽撤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黄达泽负担。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丹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