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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少敏、孙振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少敏,孙振国,董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336号申请人:杨少敏,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桥,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之丈夫被申请人:孙振国,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董阳阳,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申请人杨少敏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振国驾驶被申请人董阳阳所有的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杨少敏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振国驾驶被申请人董阳阳所有的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杨少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