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王生荣与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荣,岷县国土资源局,甘肃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甘7101行初233号原告王生荣,男,汉族,住甘肃省岷县。委托代理人程相涛、张依乾,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县岷阳镇岷州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后少平,该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俊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岷县长虹宾馆综合楼601。法定代表人孙小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虎,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生荣诉被告岷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甘肃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荣的委托代理人程相涛,被告国土局的出庭负责人杜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后少平、丁俊彦,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荣诉称,岷县人民政府在八十年代向原告颁发岷林证字62号荒山荒坡使用证,地段位于岷县陈家崖村河滩,证载该荒山荒坡只容许种草、种树,���允许开垦种田,所种树草永远归个人所有并允许继承。原告取得该荒山荒坡使用证后,起早贪黑,引水栽苗,在荒地上进行辛勤栽种培育,全家人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和投入,使原来的荒地得到了绿化,植树成林,原告全家一直栽种管护至今,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该片林地属于原告辛勤劳作三十余年的成果,并且30余年来和村民、集体没有争议。2015年被告岷县人民政府将原告林地周边土地出让给了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在施工时故意毁损属于原告的林地引发纠纷。原告在起诉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原告持有的荒山荒坡使用权证没有四至,应由政府进行确认。后原告起诉确权,现该案件正在二审上诉阶段。2017年4月13日,原告林地突然被第三人全部推毁,林地被占、林木被毁。经原告了解,被告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将属于原告的林地向第三人进行了出让并颁发了不动产产权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土地出让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作为该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以及林木的合法所有权人,没有见到征收公告,没有获得任何补偿,且原告就确认四至的行政诉讼仍在进行期间,土地即被被告出让,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告出让土地和颁证行为严重违法,现请求:撤销被告违法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的行为。被告国土局辩称,一、国土局对案外人陈新彦首次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王生荣所诉土地于2016年8月9日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陈新彦以2125200元价格竞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年8月10日国土局与陈新彦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整个出让程序公开公正、规范合法。2016年10月7日,申请人陈新彦对出让的岷县岷阳镇陈家崖村42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申请不动产登记。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地籍调查和测量,确定四至、面积等,并对权属、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查验审核,经岷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陈新彦核发不动产产权证书。对首次登记发证行为,国土局履行了查验和实地查看等审核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登记程序发证,合法有效。二、国土局对第三人玉龙公司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的行政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2016年12月9日,案外人陈新彦与第三人玉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玉龙公司。2017年1月12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完税同时共同向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经过对评估报告等资料审查核实,国土局认为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遂为第三人核发了不动产产权证书。对此次转移登记发证行为,国土局履行了审核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发证,也是合法有效的。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土局核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产权证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称国土局违法出让土地和颁证行为违法的��题,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玉龙公司的陈述意见与被告国土局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生荣系岷县岷阳镇陈家崖村村民。1984年7月24日,岷县人民政府给原告王生荣颁发了岷林证字62号荒山荒坡使用证,该证载明,根据森林法规定,岷山乡陈家崖村第一生产合作社划给社员王生荣荒山荒坡2.3亩,只许种草种树,不许开垦种田,其内树草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地段位于河滩,未记载四至。后岷县人民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岷县2014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4]666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岷县2014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定政国土建字[2015]6号),将岷县岷阳镇陈家崖村集体农用地2.3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商贸中心项目建设。2016年8月19日,被告国土局将坐落于岷县岷阳镇陈家崖村6.44亩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案外人陈新彦,给其颁发了不动产产权证书。原告主张的林地位于出让土地范围之内。2016年12月9日,陈新彦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玉龙公司后,被告国土局给玉龙公司颁发了不动产产权证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4]666号文件、定西市人民政府定政国土建字[2015]6号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产权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其使用的集体林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而未获得补偿,被告即予以出让,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国土局给第三人玉龙公司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实际上对原告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将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土地登记颁证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生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张惠娇审判员李志霞代理审判员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