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闫纪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闫纪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东段中房国际大厦一区*幢****号。法定代表人:胡会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纪生,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立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纪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艺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