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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王学明,郑巧能,柳玉平,冉粉莲,王飞,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学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郑巧能,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17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柳玉平,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冉粉莲,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9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1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3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8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荆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文华 百度搜索“”